292026/07
聚合物属于CLP法规定义的物质,因此, 只要聚合物符合危害的标准,就必须进行CL通报, 无论其单体是否已完成REACH注册。
292026/07
如果物质在CLP法规下被分类为危险, 也就是具有特定的分类标签,无论吨位是否小于1吨,都需要向EC HA进行CL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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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质已于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CL通报的截止 期限为2011年1月3日;如果该物质在2010年12月1日之 后投放市场,CL通报的截止期限为该物质投放市场之后的一个月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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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LP法规第40条规定, 只有欧盟境内的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进行CL通报, 其余的非欧盟制造商、贸易商以及欧盟境内的下游用户、 物品制造商都不需要进行CL通报。
292026/07
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 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必须向ECHA提交CL通 报: 1: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 导致配制品最终
292026/07
CLP法规即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 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联合国全球 统一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 1月20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