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香精过敏原标签新要求已经进入关键实施阶段。根据欧盟委员会法规(EU)2023/1545及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的监管说明,按旧规则标示香精过敏原的化妆品,新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过渡期已于2026年7月31日届满。自2026年8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相关化妆品应符合扩展后的香精过敏原成分标示要求。
两个期限不能混为一谈
法规设置了两个不同的过渡节点:
- 2026年7月31日: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妆品,按旧标签规则投放市场的期限届满。
- 2028年7月31日:已经在2026年7月31日前合法投放市场、但不符合新要求的存量产品,退出市场的过渡期届满。
因此,2026年7月31日并不等于所有旧标签库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企业应区分“首次投放市场”和“已投放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两个概念,并保存能够证明投放时间和产品批次的记录。
新要求扩大了哪些标签信息?
法规(EU)2023/1545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将需要单独标示的香精过敏原范围扩展至80多种。相关物质在成品中的含量超过规定阈值时,应在成分表中按要求标示。一般阈值仍区分驻留类和淋洗类产品:
- 驻留类化妆品:超过0.001%;
- 淋洗类化妆品:超过0.01%。
部分物质以组合名称标示,并存在具体适用条件。企业不能只依据香精商品名或供应商营销资料判断,应结合香精过敏原声明、定量数据、成品添加比例及法规附件逐项计算。
受影响企业需要同步更新什么?
这项调整不只是重新设计包装。化妆品责任人、品牌方、代工厂和香精供应商通常需要联动核查:
- 配方及供应商声明:取得适用于新扩展清单的香精过敏原定量声明,确认复配香精、植物提取物和其他香料来源。
- 成品标签与成分表:依据成品中的最终浓度判断需要单独标示的物质,统一包装、网页和产品资料中的成分名称。
- 产品信息档案(PIF):更新与配方、标签、产品安全报告及支持证据有关的内容,并保持版本和批次可追溯。
- 安全评估及合规证明:确认化妆品安全报告、供应商技术文件和责任人合规评估使用的是一致版本。
- 库存与上市记录:区分2026年7月31日前已投放市场的存量产品和此后新投放的产品,为2028年退出期限制定清理计划。
SDS是否必须同步更新?
欧盟化妆品成品在面向最终消费者时通常适用化妆品法规的信息要求,不能把化妆品成分表与化学品安全数据表简单等同。香精原料、工业混合物或专业用途产品是否需要更新SDS,应根据实际组成、危险分类、法规信息及供应链用途判断。
如果新的供应商数据揭示了此前未反映的成分、分类、职业暴露或监管信息,相关SDS应进行评估并在需要时修订;如果只是化妆品标签需要采用新的过敏原标示名称,而危险分类和SDS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则不应机械认定SDS必然需要改版。
家清和洗护产品应如何理解?
法规(EU)2023/1545直接修订的是欧盟化妆品法规,其标签过渡期限直接适用于化妆品。洗发水、沐浴产品等属于化妆品时按该法规判断;洗涤剂、织物护理剂和其他家清产品则需依据其产品属性,另行核对欧盟CLP法规、洗涤剂法规及其他适用要求。
家清企业仍可能受到供应链层面的间接影响,例如香精供应商更新过敏原声明、配方数据或技术文件,但不能把化妆品法规的2026年和2028年期限直接套用到所有家清产品。
企业当前行动清单
- 停止按旧标签规则安排新的相关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
- 完成香精及其他香料来源的扩展过敏原数据收集;
- 按驻留类或淋洗类阈值重新计算成品标示项目;
- 核对标签、PIF、安全评估、供应商声明和配方版本的一致性;
- 建立旧标签库存清单和2028年7月31日前的退出计划;
- 分别判断化妆品、洗涤剂和其他混合物的适用法规,不跨产品类别套用期限。
信息来源
相关服务
如需核查香精原料SDS、供应商过敏原声明、欧盟标签或供应链文件的一致性,可查看相关问答,或联系安建检测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5日可核查的公开法规和行业资料整理,仅作一般性合规提示,不构成法律意见或针对特定产品的合规结论。企业应结合产品属性、配方、投放市场时间、销售地区和供应链角色,核对欧盟法规正式文本及主管机构要求。

